清朝軍機處的設立者是雍正皇帝,起初的目的是處理緊急軍務,后來成為清朝統治者加強皇權統治的工具。軍機處的大臣成為專門服務于皇帝的人員,但沒有了皇帝的旨意他們就是平常的、原單位的職員。(文章內容來源于網絡,僅供參考)
1、皇帝特降的諭旨、或因官員奏請而下的諭旨,都由軍機大臣承皇帝之意,擬寫呈閱,皇帝閱定以后,凡公開宣示的,交內閣頒發,機密的或個別諭行的(《光緒會典》說“或速諭或密諭”),由軍機大臣封寄(上諭等件均抄錄存檔)叫廷寄。
2、凡遇重要政事皇帝不能裁決的,或特交軍機處議奏或密議,或交軍機處會同關系衙門議奏。特交的,由軍機處查議其可否,密擬辦法上奏;會同議奏的,或由軍機處主稿,或由所會衙門主稿,臨時酌定。
3、有重大案件特交軍機處審辦的,即在軍機處傳訊。遇到要刑訊的,或就內務府公所,或就步軍統領衙門公所提訊。如會同刑部審訊的,或刑部尚書到軍機處會訊,或就刑部會訊,臨時酌定。
4、凡遇國家大典禮須查考舊案者,由軍機處行關系衙門查考檔案匯報,軍機處根據各衙門匯報材料,摘敘簡明節略,開單呈皇帝審閱。遇皇帝“御制”記事詩文須查明事之原委者,也要查考書檔,開具節略呈覽。
軍機處與內閣的區別1、軍機處和內閣有一個本質性不同,軍機處是沒有實權的,他只不過是輔佐皇上打理朝政一個機構,負責幫皇上涂一涂改一改,但并沒有完全的決策權,內閣就不一樣,內閣在明朝的時候就是一個有實權的機關,到清朝時期依然具有很高權力。
2、內閣比軍機處權利大。清朝是我國最后一個封建王朝,他的大部分制度都是沿用之前留下,自己并沒有改善什么地方,無論是朝廷機構還是各種制度,都是用的之前朝代留下來,明朝的內閣在當時權利很大,相當于之前丞相,可以和皇上相抗衡,清朝前期也是這樣,只不過后來被軍機處分散。
清朝建立軍機處之后,內閣的權力都被軍機處分散,事實上是都回到了皇上的手里,當時皇上就擔心中央集權會被打亂,內閣的官員都是大學士,人中的佼佼者,軍機處的人就沒有如此高的要求,而且軍機處內部并沒有什么編制,也沒有固定的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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